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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油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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猥褻兒童 自愿認罪獲緩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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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名即將畢業的大學生,因猥褻多名女童,近日被市中院作出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宣告緩刑五年的終審判決。
1988年出生的王某是市內某職業學院的學生。2007年8月到2008年12月期間,王某先后竄至市內多家廠礦家屬院,羅玉小區等地0,在樓道內強行抱住女童馬某、揚某、車某、周某進行猥褻,而受害者均是1997年至2001年出生的孩子。
2009年7月10日,王某被逮捕。秦州區人民法院在審理此案時認為,被告人王某多次強行猥褻兒童,其行為構成猥褻兒童罪。鑒于其在審理中能自愿認罪,對其酌情予以從輕處罰。依照我國刑法相關規定,法院判處王某有期徒刑三年六個月。
一審宣判后,王某不服,上訴提出:自己對周某實施摟抱行為時未對被害人使用暴力、恐嚇、威脅等手段,應屬刑法規定的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不認為是犯罪的情形。其次,自己是在長期自閉性格壓力下實施的犯罪行為,原審公依據客觀事實作出判決,未充分考慮自己的認罪態度、社會危害性以及自愿認罪等因素,量刑過重。另外,自己系在校大學生,在校表現良好,應酌情從輕予以處罰。
經市中級人民法院審查,確認了一審法院所認定的被告人王某猥褻兒童的犯罪事實。針對上訴人所提出自己對被害人周某實施摟抱行為情節顯著輕微,不構成犯罪的理由,經法院查實,根據被害人陳述及被告供述,其將周某摟抱后雖未采取明顯的暴力、威脅手段,但確實實施了猥褻行為,所以,王某所提出的這一上訴理由與查明事實不符,法院不予采信。
另外,從案件犯罪情節來看,雖然王某先后四次猥褻兒童,作案次數較多,但作案地點均為家屬樓樓道。在作案過程中,所采用的方式均為趁被害人不備將其抱住后實施撫摸等行為,遇害人大聲呼救或發現有人經過即逃離現場,這種犯罪與恃強凌弱,嚴重擾亂社會公共秩序的猥褻行為應有所區別;被害人系在校學生,在校期間一貫表現老實,無其他違紀違法行為,主觀惡性較輕。結合王某歸案后能如實供述所犯罪行,一審中又自愿認罪等情況,對其可適用緩刑。
市中院最后認為,一審判決認定的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定罪及適用法律準確,審判程序合法,只需對被告人王某量刑予以變更。
近日,市中院對此案作出終審判決:維持原判決中對被告人王某的定罪部分,撤銷處刑部分。上訴人王某犯猥褻兒童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宣告緩刑五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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