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用戶名:dgqjj
Email:webmaster@dgqjj.com
注冊時間:2012/4/8
最后登錄:2022/2/11
老油條
發貼數:2432
積分:7404
更新:2013/10/9
|
1 #
讀《李天一被判10年冤嗎》后感
/>
這些律師啊,也不見得是什么好東西,知道什么是自相矛盾嗎?在論述楊某是否預先設局敲詐中的第二點中,關于“嫖資“兩千塊的說法;既非賣淫,何收人錢。既覺強奸,為何不以第一時間選擇報警,僅以“嫖資“未達預期,(繼而勒索50萬未遂,)便憤訴“強奸“。————為了否定自己的敲詐行為,承認了自己的賣淫行為!
還有一點是靠不住的:不戴避孕套就不是賣淫的推定,這就是無知的表現了,他們不知道還有這樣一種情況存在的:賣淫女通常有時會問嫖客:戴不戴套,然后戴套一個價碼,不戴套自然另有一個價碼。ㄇf別多想啊,別以為俺是親身經歷哦可以以性病多發性推定) 這是由于性工作者為了多掙錢而自定的!
如果說天一這種人的存在對社會具一定危害性,此女何曾對社會不存在危害性呢?法律在程序上肯定要服從事實,以事實為根據以作第一要素,不能本末倒置,法律條文也要看是誰在理解,誰在運用。本案應該是既存在賣淫的主觀,也存在強行發生性關系的事實,雙方都有過錯,更不可以其它案例來強證應定性為強奸罪或輪奸罪,需知,任何事情都存在特殊性,要具體問題具體分析,這需要法官酌情量刑,實行人工“糾錯“,因為是沒有一個事實會和法律條文正對無誤的,天一性格中或許有其缺陷,但不足以上升至品性論處,對于一個心智未成熟的年青人來說,犯錯誤是難免的。此案判強奸罪成立可以有成立的理由,判罪名不成立可有不成立的理由。假如讓我做本案的法官,判三年以上五年以下(建議最好三年)或許無罪釋放,追究楊某:誣告、敲詐勒索。10年徒刑已經不是在改造了,已經是在毀人了。ò鏅鄽w文章作者,QQ:549431842)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