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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油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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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2013/6/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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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治產制度與剝奪監護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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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爆出南京兩名幼童被餓死家中,其母親樂某長期吸毒而屢有傷害孩子的情況發生,當地孤兒院根據現行法律規定因幼童有母親而不符合收養條件難以救助,慘案發生后其母樂某被刑拘?春笮闹衅萜荨崙慷y以平靜。由此想起禁治產制度與剝奪監護權問題。
禁治產是一個法律術語,作為一種法律制度最早起源于古羅馬法,后為大陸法系所沿用。禁治產就是禁止管理財產,是對無民事行為能力和限制民事行為能力,或有酗酒、吸毒、賭博和胡亂奢侈消費等惡習的人進行約束的一種制度。被禁止治理財產的人就是禁治產人,特指達到法定成年年齡的自然人。被禁治產人一般具備下述條件之一:無民事行為能力或限制行為能力而不能處理自己事務者;因揮霍浪費而可能導致自己或家屬陷于貧困者;因酗酒或吸毒不能處理自己事務,而可能導致自己或家屬陷于貧困或危及他人安全者。經由本人或利害關系人(配偶、近親屬等)提出申請,法院作出裁定宣告,禁止其治理自己財產。凡被宣告為禁治產人的,就喪失了對于自己財產的管理權限,而由法院為其指定的輔助人或監護人來幫助其管理財產。其有關財產的一切處置如果沒有輔助人或監護人的簽字認定,均無法律效力。古羅馬時代已經建立了發達的個人財產制度,個人濫用或不能以正常神智處置私有財產,不僅會對其自有財產造成損害,還會對有希望繼承其遺產的親屬造成損害,也會對與其交易的伙伴構成威脅,影響公共交易的安全。出于對其財產相關利益的人的利益及公共利益的保護,需要限制那些不能理智管理自己財產的人,進而形成了禁治產制度。
我國法律一般把父母設定為未成年子女的法定監護人,父母具有對其未成年子女的法定監護權,而在實際判例中極少有剝奪父母對其未成年子女監護權的,一旦發生未成年人權益受到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監護人侵害的情形時,其他人或社會極難進行有效干預或救助。在南京幼童餓死的案例中,其母親樂某長期吸毒而屢有傷害孩子的情況發生,當地孤兒院根據現行法律規定因幼童有母親而不符合收養條件難以救助,最終導致慘案發生。我國亟需完善法律,對不能或不宜行使監護權的法定監護人應果斷剝奪其監護權,建立禁治產制度,建立財產、監護、贍養信托制度。
最后呼吁:作為家長,有時間就多陪陪孩子吧!沒時間給孩子請個家教做個朋友也是不錯的選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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